从内容上看,国家主权事项与维护国家统一密切相关,可为国家统一原则所容纳。
本次读书会的主题为《中华新文明定型的可能性》,柯华庆教授就该主题进行了报告。三、中华新文明逐步定型的历程 柯华庆教授指出,中华古文明经历了从秦始皇重视法家,到汉初信奉道家,再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过程。
如何实现个体追求私利与国家追求公共利益的统一呢?卢梭认为个体直接结成公共利益共同体,形成公意。中华新文明的法统是通过楼梯相连接的两层楼法治,而中华古文明的法统是没有互动的两个一层楼法治。在易永胜博士的主持下,大家各抒己见,读书 进入 柯华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现代社会主义 党导立宪制 。然而,罗尔斯通过契约论得出来的正义原则依赖于无知之幕假设,而这个假设是特设性的。孙中山的思想蕴含了社会主义的成分,如新三民主义所倡导的节制资本、平均地权。
自由民主观念催生了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并进一步促进了竞选式民主的诞生。政治需要区分张扬的群体和节制的群体。[69]因此,不应当只进行书面审理,还应当明确必要时复议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并听取其意见。
[9]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8号)。除了上述试点中已经存在的问题外,《征求意见稿》创设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还产生了新问题,造成了一些新困境: 其一,在复议委员会设置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设立复议委员会、国务院部门视情况设立。[54]但是审理员毕竟是审查厅的职员,要受审查厅的约束和限制。[8]参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哈尔滨等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7]33号)。
[71]据此,如果复议机关拒绝采纳咨询意见的,可以要求复议委员会重新审议。[8]同年9月,北京市决定在北京市市级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63]参见王瑞雪:《对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省思》,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如果当事人选择复议委员会提出意见,则表示其愿意为了得到公正的结果而自愿延长复议时间。建立议决型复议委员会只是手段之一,并非必然选项,而且试点情况也已证明议决型复议委员会效果有限。[73]信息公开既是保护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政府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举措。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复议委员会容易受政府的控制,其外部专家是否参加案审会、参与什么案件的案审会、案审会上外部专家所占的比例等问题,都是由复议机关和法制部门决定的。[34]参见耿宝建:《行政复议法修改展望》,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2页。[7]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35]参见王莉:《行政复议的比较优势及其发挥》,载《社会科学战线》2016年第3期。
试点十余年来,行政复议委员会对于促进复议公正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够充分。并且,《征求意见稿》的用语比较抽象,实践中如何具体确定案件的类型?这需要进一步的类型化、细化,否则会限制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范围。
2008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决定在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等共8个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并明确其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结合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相关工作。[72]根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第50条第1款第4项,审查厅裁决内容与行政不服审查会意见不同,在裁决书中注明理由即可。
行政不服审查会在功能定位上是咨询机构而非议决机构,审查厅不同意其咨询意见时需要在裁决书中说明理。摘要: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十余年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复议公正,但存在基层专家稀缺、外部专家参与度不高、受制于政府主导和首长负责制、吸纳和化解争议能力有限等问题。其二,在复议委员会职权上,《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三类案件,案件类型偏少。外部专家的参与是复议委员会充分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如果当事人注重复议的便捷性,那么他可以不选择复议委员会提出意见。[31]参见杨小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我国的复议委员会试点最初主要参考了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12](4)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相配套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有效整合了复议资源,缓解了复议资源分散导致的无案可办和无人办案的情况,优化了复议资源的配置。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型定位的正当性 在吸取复议委员会试点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确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型定位,没有将复议委员会定位为议决机构。(三)修法方案中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不足 《征求意见稿》吸取了试点的经验教训,确立了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型定位,有其正当性。
[67]同前注[36],市橋克哉等书,第265页。[2]目前,行政复议法修改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除了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外,这些问题主要有: 其一,基层、偏远、落后地区外部专家稀缺。公正要求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其中,第62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功能定位、组成和职权,第71条第1款规定了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处理。其三,明确复议委员会有权口头审理、听取当事人意见。
在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研究行政复议重大问题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审议案件的范围,明确复议委员会在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经验总结方面的功能,还要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方面的智库作用。[35]因此,行政复议必须具有行政性,没有行政性,行政复议的优势将会荡然无存,也势必难以发挥其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3)二次审议制度增加了机关负责人和复议委员会的互动,有利于复议委员会充分考虑机关负责人的政策选择,依法作出咨询意见。[52]参见曹胜亮、刘权:《和谐社会视野下行政复议机构的构建——以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
[62]同前注[4],刘莘、陈悦文。例如,审理医疗领域的案件,可以聘请医疗领域的专家。
我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也有类似的制度安排。[57]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0页。[29](2)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行政复议的过程是解决纠纷的过程,行政复议在行为性质、行为发动者,尤其是程序方面与一般行政行为不同。其二,外部专家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不高。
《征求意见稿》中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的范围较窄,相关规定也不够明确,可以考虑从两方面完善:(1)当事人申请复议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准许。因此,除了上面提到的说明理由并记录于决定书外,必须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咨询意见以及复议机关不采纳咨询意见的理由:(1)可以参考法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公开制度,通过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复议决定书的方式公开记载于其中的咨询意见以及复议机关不采纳咨询意见的理由。
(6)相比于信访,复议是法定救济途径,更加法治化和规范化。[70] (四)强化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咨询性 对咨询意见的处理,是复议委员会运行程序的关键内容。
为此,完善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增强中立性,核心是选择好、配置好、使用好外部专家:(1)确保复议委员会委员中外部委员占多数。咨询型复议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仅供参考,复议机关不采纳咨询意见无须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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